配偶權是什麼?3分鐘帶你了解侵害配偶權的構成要件及相關規定

在現代社會中,婚姻早已不只是兩個人之間的承諾,更是一種受到法律保護的關係。但當這段關係出現裂痕,特別是當你發現自己的另一半與他人過從甚密,甚至發展出曖昧、親密甚至性關係時,除了心碎與憤怒,你還能怎麼辦?你是否有權利追究對方與第三者的責任?答案是肯定的,這就是所謂的「侵害配偶權」。

自從通姦罪除罪化後,許多人誤以為配偶外遇就無法可管,實則不然。雖然刑事責任不再成立,但民事上仍可針對配偶與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請求精神慰撫金,捍衛自身身為配偶的基本尊嚴與法律保障。

本文將為您詳細解析「什麼是侵害配偶權」、如何構成、提告流程與賠償標準,並分享實務上常見的證據整理與法官判決標準,讓您在情感遭遇背叛之時,也能用法律武器,為自己討回公道。

一、配偶權是什麼?

「配偶權」是一種存在於合法婚姻關係中的身分性權利,雖然我國《民法》條文中並未出現「配偶權」這三個字,但在司法實務中卻早已被廣泛接受並適用。簡單來說,當兩人經由法律程序結為夫妻後,彼此之間即產生一種法律認可的身分連結,而這段連結所承載的互信、忠誠、扶持與排他性,即構成所謂的「配偶權」。

配偶權的內涵,包含夫妻雙方應互負忠誠義務、共同生活義務、互相扶助義務等。這些義務不僅僅是道德層面的期待,更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表現。換句話說,只要有第三者明知對方已婚,卻仍與其發展超出普通朋友關係的親密互動,從曖昧對話、過夜旅行,到實際發生性關係等,都有可能構成對「元配」配偶權的侵害。

法院在判斷是否成立「侵害配偶權」時,並不要求提出如同舊時「通姦罪」那樣的性行為證據。只要能證明行為已明顯超越社會容忍的交往界線,對婚姻造成情感破壞、精神損害,法院便有可能認定侵害配偶權成立。

實務上常見的案例如:配偶與第三者曖昧訊息中稱呼對方為「寶貝」、討論避孕方式、共同出入汽車旅館、親密合照上傳社群媒體等,這些看似「只是曖昧」的行為,在法院眼中都可能是破壞婚姻圓滿與忠誠義務的證據。

配偶權的核心,就是法律對於婚姻「排他性」的保護。如果這段排他性被第三者介入破壞,或者被配偶自行背叛,就可能構成對另一方的精神損害,依法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賠償。這正是當今在通姦罪除罪化後,仍能依法爭取正義與尊嚴的關鍵法律機制。

二、侵害配偶權是什麼?

「侵害配偶權」是指第三人或配偶本人,以不當行為破壞婚姻中的忠誠義務,導致另一方精神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況。這是一種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與刑法中的「通姦罪」不同,即使在2020年通姦除罪化後,只要能證明行為達到干擾、破壞婚姻生活的程度,仍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第195條第184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以不法行為侵害他人身分法益,例如名譽、隱私、配偶權等,情節重大時,被害人就可以請求精神賠償。換句話說,侵害配偶權不必等到雙方發生性行為,只要出現曖昧訊息、親密互動、牽手擁抱、共同過夜、甚至公然出雙入對,只要超越社會一般人所能接受的「朋友」界線,便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例如,法院過去曾認定,一方配偶與第三者有曖昧對話、相約過夜旅遊、討論避孕與性行為,即便無法舉證性交事實,仍認定此為對元配的精神損害,構成侵害配偶權,法院因此判決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侵害配偶權的核心,在於婚姻中「排他性忠誠義務」的破壞。法律保護的是婚姻的完整、家庭的穩定,以及配偶不被第三人介入的權益。一旦這些權益受到侵犯,即使未離婚,或行為尚未發展到性關係的程度,只要已對配偶造成明確的精神創傷,就可以透過民事訴訟方式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爭取正義。

「侵害配偶權」是當代法律對通姦除罪化後,仍維護婚姻尊嚴與受害配偶精神補償的法律路徑。這不只是一場情感上的辯論,更是一場基於法律制度下的尊嚴捍衛。

三、侵害配偶權的構成要件?

要成立「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並非只要懷疑配偶外遇就能提告獲勝。根據法院實務與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的規定,侵害配偶權屬於「侵權行為」的一種,須具備幾個明確的構成要件,才能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以下是實務上常見的三大構成要件:

(一)、明知對方已婚,仍發展超出一般交往範疇的親密行為

第三者若明知對方已有配偶,卻仍與之發展出超越普通朋友界線的曖昧或親密互動(如:親密訊息、接吻、共宿、進出摩鐵等),就會被視為有「故意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不須證明性交,只要行為已足以破壞婚姻的忠誠與排他性義務,就可能構成侵害。

(二)、已對婚姻穩定造成重大影響

行為若已引起婚姻衝突、信任破裂,甚至導致分居或離婚,即可認定「侵害配偶權的情節重大」。例如:原配發現對方與第三人討論避孕、以曖昧稱呼互動,甚至相約外宿,就足以證明其已造成精神痛苦,符合法律要求的損害結果。

(三)、有可回溯、具體、可舉證的證據

「證據」是構成要件中最關鍵的一環。可包括:曖昧對話截圖、出遊照片、錄音自白、旅館發票、社群留言等。若無法提供具體證據,即便主觀上受到傷害,也可能因「證明力不足」而遭法院駁回請求。

侵害配偶權的構成,需同時符合:

  1. 配偶與第三人互動已逾越社交界線
  2. 導致婚姻破裂或精神痛苦
  3. 可提出足以佐證的事實與證據。

只要符合這三點,就可能成功請求法院判賠精神慰撫金。建議當事人在提告前先諮詢律師,確認是否符合法律條件,避免因證據不足或時效問題錯失求償機會。

四、結論

侵害配偶權並不是單靠情緒就能成立的指控,而是須建立在明確的法律依據與可受證據支持的行為上。只要第三人明知對方已婚,卻仍與之發展出超越正常社交範疇的親密關係,且此行為已造成婚姻破裂或配偶精神上重大痛苦,就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依法可提起民事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提告前必須備妥證據,例如曖昧訊息、照片、錄音等,才能提升勝訴機會。錯過時效、證據不足,往往會導致原本有機會勝訴的案件遭到駁回,甚至讓加害人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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