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上班族在新工作剛開始時,常常會聽到「你先經過三個月試用期,如果表現合格再轉正」這句話。
但你知道嗎?《勞動基準法》並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的定義與長度,這代表試用期的設計,主要取決於勞動契約或公司內部規則的約定。
這也讓很多人對試用期存在疑問:
- 試用期最長可以多久?
- 在試用期被解雇是否違法?
- 薪資、福利與正式員工有差別嗎?
- 發生爭議時要怎麼蒐證保護自己?
在這篇文章中,我們將用法律角度解析試用期的真相,結合《勞基法》條文、勞動部解釋與實務案例,告訴你試用期的法律保障、雇主義務、勞工權益,以及發生糾紛時的應對方法,幫助你避免在職場上被「試用期」三個字吃虧。
一、試用期是什麼?法律上有明確定義嗎?
在台灣的就業市場中,「試用期」是一個常見的人事制度,雇主會用它來觀察新員工的工作表現、適應能力與團隊契合度,員工則在這段期間評估公司環境、工作內容是否符合期待。不過,在《勞動基準法》中,並沒有明文定義「試用期」,它的存在主要來自於勞動契約的約定或公司內部規章制度。
(一)法律並未直接定義,但契約可約定
勞基法沒有專章規範「試用期」,因此試用期的長度、待遇、考核標準等,必須在勞動契約或公司工作規則中事先載明,並經勞工同意。若契約沒有提到試用期,員工自報到第一天起即視為正式聘僱,雇主不得事後追加試用期條件。
實務建議:
- 契約應明確載明「試用期長度」與「考核方式」
- 指出試用期通過與否的標準與程序
- 若要延長試用期,必須取得員工書面同意
(二)試用期仍受勞基法全面保障
很多人誤以為試用期是「雇主可隨時解雇、不用給福利」的期間,但事實上,勞基法對試用期員工同樣適用。包括:
- 工資不得低於當年度基本工資
- 必須投保勞保與健保
- 應依加班規定支付加班費
- 享有特休、休假等權益(依工作年資計算)
這代表試用期並不是法律上的「特權期」,雇主不能藉此規避法定義務,也不能降低待遇到違法程度。
(三)試用期解雇必須有合法理由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與第12條規定,即便在試用期內,雇主也必須有正當事由才能終止契約。例如:
- 員工工作能力明顯不足,且經輔導仍無改善
- 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公司規則
- 犯法行為影響工作或公司信譽
單純「主管不喜歡」、「感覺不適合」等主觀理由,通常不足以構成合法解雇依據。如果雇主違反規定解雇,勞工可以向勞動局申訴或提起勞資爭議調解。
(四)試用期長度的常見做法與爭議
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最長多久,但多數公司會設定 1~3個月,部分專業職務可能延長至6個月。不過,若長度過長或沒有合理理由延長,勞動檢查時可能被認定為不合理,甚至視同正式聘僱。
案例提醒:
- 有公司將試用期設定為1年,被勞工局認定違反勞基法保障精神
- 有雇主口頭約定試用期,但契約沒寫,被勞工申訴後判定無效
(五)為什麼要在契約明確規範試用期?
清楚的契約條款不僅保障雇主,也保障勞工,避免後續爭議。例如,契約中若明載「試用期不合格即終止契約」且附有具體評估標準,日後發生爭議時,雙方都有依據可循。
「試用期」是契約約定的觀察期,不是凌駕勞基法的法律漏洞。雇主不能以試用期為藉口隨意解雇或壓低薪資,勞工也不能因為在試用期就忽略自己的法定權益。
二、試用期最長可以多久?勞基法怎麼規定?
在台灣,《勞動基準法》並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的最長期限,所以法律上並不存在一個「固定上限」的硬性條文。
不過,這並不代表雇主可以隨意設定極長的試用期,因為試用期本質上是「契約性質的觀察期」,必須合理且不違反勞工權益保障的精神。
(一)法律沒有限制,但必須合理
勞基法雖未規定最長多久,但勞動部在解釋與實務判例中,多採「合理期間原則」。
- 一般行政或基層職務:1~3個月
- 技術性或專業性高的職務:3~6個月
- 若超過6個月,雇主必須能舉出明確、客觀的理由,並經勞工同意,否則可能被認定為不當。
(二)試用期過長的法律風險
若雇主設定過長的試用期(例如一年),可能會被勞動檢查或法院認定為規避正式聘僱義務,甚至構成變相壓低薪資或限制權益的行為。
常見爭議包括:
- 薪資低於正式員工:違反「同工同酬」精神
- 延後特休計算:試用期不應作為延後年資累計的理由
- 任意解雇:即便在試用期,仍需有《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的法定理由
(三)勞動部實務看法
勞動部曾多次表示:
- 試用期長度應與職務性質及觀察所需時間成比例
- 試用期不影響勞工的基本權益(如勞健保、加班費、特休)
- 若爭議發生,會依「合理性」與契約約定判斷是否合法
(四)常見做法與建議
在台灣,多數企業採:
- 一般職務:3個月為常態
- 專業/技術職務:3~6個月
- 契約應明確載明:試用期起迄日期、考核標準、轉正條件、是否可延長及延長條件
這樣不僅符合法律精神,也能避免日後勞資爭議。
三、試用期爭議發生時應該如何蒐證?
在試用期發生爭議時,蒐證是保護自己權益的關鍵步驟,因為勞資糾紛在法律程序上是「舉證責任由主張者負擔」——也就是說,不管你是勞工還是雇主,你認為的事實要能提出證據支持,才有可能在勞動局、調解會或法院獲得支持。
以下是針對勞工在試用期爭議中的蒐證重點,結合實務經驗與法律要求:
(一)保留勞動契約與聘用文件
- 正式書面契約:包括試用期長度、薪資、福利、轉正條件等條款
- 聘用通知或offer letter:即便是電子郵件或LINE訊息,也具證據價值
- 工作規則:若公司有內部規範(考核辦法、獎懲制度等),最好保存一份
作用:能證明雙方約定的工作條件與權益,避免雇主事後更改說法。
(二)保存日常工作紀錄
- 出勤紀錄:打卡系統截圖、工時表、排班單
- 工作成果:專案報告、業績數據、完成的工作文件
- 考核相關文件:主管給的回饋、績效評估表
作用:可反駁雇主以「表現不佳」為由解雇時的說法,顯示你有履行工作義務。
(三)留存溝通紀錄
- 電子郵件、LINE、Slack等對話紀錄
- 重要的電話對話可做通話紀錄或會後摘要(但錄音需注意隱私法規,建議在公開場合或雙方皆知情的狀況下)
作用:可證明雇主在試用期內對你有特定指示、承諾或評論,也能顯示工作氛圍與管理方式。
(四)收集解雇或不續用的理由證據
- 解雇通知書或電子訊息
- 主管口頭告知理由時,最好在事後以訊息確認內容(例如:「關於您剛才說我試用期表現不合格,想確認一下具體原因…」)
- 若雇主未提出具體理由,可在後續申訴時指出
作用:確認雇主是否有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的正當理由解雇。
(五)立即行動避免證據遺失
- 勞資爭議通常要在3年內行使請求權(薪資、資遣費等)
- 一旦有爭議,建議立刻備份資料到個人裝置或雲端
- 若涉及法律程序,最好先諮詢律師或工會,確保蒐證合法且有力
很多勞工在試用期被解雇時,因為沒有事前蒐證,導致勞動局無法幫忙認定解雇違法。建議從入職第一天起,就養成保存工作與溝通紀錄的習慣,即使最終沒有爭議,也能當作職涯資料。
四、結論
試用期雖然在《勞動基準法》中沒有明文定義,但它並不是一個法律真空地帶。只要勞動契約中有約定,試用期就屬於合法的聘僱安排。然而,在試用期內,勞工依然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基本權益,包括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投保勞健保、享有加班費與休假等。雇主若要在試用期內解雇員工,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的正當理由,否則可能構成違法解雇。
對勞工而言,爭議發生時的蒐證與即時行動至關重要;對雇主而言,清楚的契約條款與合理的試用期長度,才能降低法律風險並維護公司信譽。
若你在試用期遇到薪資糾紛、遭到爭議性解雇,或需要檢視勞動契約條款,建議盡快諮詢鴻安法律事務所專業律師,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鴻安法律事務所擁有豐富的勞資爭議處理經驗,能夠提供精準的法律評估、蒐證策略與訴訟支援,幫助你在最短時間內找到合法有效的解決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