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立遺囑共有五種訂定形式,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而遺囑可以約定的事項範圍不單純只限於分配「有價的財產」,還有與「身分」有關的事項皆可以分配。
不過在有價的財產分配中,雖然不限定分配方式,但是要特別注意,【不可以】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民法第1187條)
而遺產分配之特留分的規定依照血緣關係,共有五種規定分配方式,如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其特留分的算法是以應繼財產【扣除】債務以後的數額計算。
而遺囑並不一定要公證,只要所選遺囑的方式,有依照該遺囑的所有規範來訂立,那麼遺囑即使沒有公證也有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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