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警察臨檢時,該不該配合、該如何配合的議題一直都有討論的聲音,甚至還有民眾因此而聲請釋憲,並因此而催生了《警察職權行使法》。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規範,共有六種情形發生時,警察可以在公共場所,以及合法進入的地方查驗身分,例如在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需要警察機關的主管及長官指定,以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才能實施臨檢或酒測,因此,警察不可以隨意在任意路段或場所實施臨檢。
而臨檢時警察也需要有相關搜索票,並且符合緊急搜索、附帶搜索、自願搜索的情況,才可以要求我們打開置物箱或後車廂,否則,警察是沒有權限要求我們開車廂,也沒有權限對我們搜身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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