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罪是什麼?什麼行為算是重傷害?傷害罪跟重傷害罪差別在哪裡?

前言

說到法律用語的『傷害』,你會想到什麼?

「傷害罪」、「重傷害罪」、「過失傷害罪」都還是算是常見的法律名詞,但是都是傷害,怎麼還分這麼多?他們有什麼不一樣?

今天我們來聊聊在我國《刑法》編章的第 23 章:傷害罪章,傷害罪章也是《刑法》中跟一般民眾最息息相關的章節之一,所以如果有任何問題,都歡迎與我們聯繫喔。

一、傷害罪是什麼?

1.1 傷害罪的定義

傷害罪顧名思義一定要有「使他人受傷」的行為,這個「受傷」的範疇不僅限於我們外觀可見的身體外傷,還包含了健康的傷害,例如從外表看不出來的器官或臟器受損。

此外,比較抽象的「健康上的傷害」也是傷害罪的範疇,例如各個精神方面的病症:躁鬱症、憂鬱症……等等,所以能夠視為傷害的行為,並不只有「能看見的傷口」。

1.2 傷害罪的主觀客觀認定

(A) 主觀事實

(1) 直接故意
傷害罪要成立,在主觀事實上,一定要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意圖」,例如說很顯然地拿著利器朝向某人的方向意圖攻擊或造成傷害,這樣的方式是『直接故意』。

(2) 間接故意
另外一種故意是『間接故意(容任故意)』,比起直接想要傷人的意圖,間接故意的意思是「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雖然我沒有積極想要使某人受傷,但我也就放任其可能的結果發生,覺得就算發生了也無所謂,沒有去阻止它。

舉例來說,從高樓大廈隨意朝馬路與人行道方向投擲玻璃瓶或任何可能造成傷害的利器,並非有意要傷害到特定人或不特定人,但這樣的行為其實可以預想到可能會使路過的行人或用路人受傷,但是卻覺得就算傷到了也無所謂,這樣雖非直接,但是卻任由其發生的行為,就是間接故意。

(3) 過失
除了故意之外,還有一種可能,是我們的本意沒有想要使他人受傷,卻還是造成受傷的結果,最常見的例子就是發生車禍。

(B) 客觀事實

普通傷害罪要成立,一定要有「使他人受傷」的結果,首先受傷一定要有,假如有人意圖攻擊我,但是我閃過這個攻擊,或是這個攻擊沒有使我受傷,那這樣「傷害未遂」的行為,目前在刑法上是不會處罰的喔。但如果是重傷未遂或殺人未遂就不一樣了,刑法是會處罰的。

傷害罪要成立的客觀事實,需要這個「傷害的結果」與行為人故意(或過失)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簡單來說就是要能夠證明是誰傷害我的,例如今天是我自己騎車自摔,這樣的結果顯然不可能對任何人提告傷害罪。

二、普通傷害罪與重傷害罪有什麼不一樣?

2.1 普通傷害罪未遂不罰

如 2.1 標題所述,普通傷害罪不罰未遂,因為只要是有受傷的結果,哪怕傷口再小,只要與行為人有因果關係,都有可能成立傷害罪(這也是為什麼每次車禍發生,就算受傷再小,都要去醫院驗傷的原因)。因此,普通傷害罪相對來說的法益風險程度較低,所以我國的《刑法》未針對普通傷害未遂訂定出罰則。

※如果是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傷害未遂,就有可能受罰。

但是重傷害罪就不一樣了(因為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差很多,例如用手打人跟拿刀砍人),我國《刑法》對於重傷害未遂的行為,是可參照重傷害的刑度判罰的。

2.2 傷害程度認定上的不一樣

只要有明顯的外傷,或是可證明因果關係的健康傷害(非外傷),再怎麼輕微的傷害都有可能成立普通傷害罪。

但是重傷害的定義不一樣,要符合重傷害,需要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符合上述六點情形,才有重傷害罪的認定可能。

2.3 刑度上的不一樣

因為要符合重傷害的標準比較嚴謹,所以重傷害罪跟傷害罪的判罰刑度當然也就不可相提並論。

關於各自的刑責,會在後段說明。

2.4 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

普通傷害罪、過失傷害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告了才處理),但若是重傷害案件,就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的範疇(不需要被害人提告也可以主動偵辦)。

※有關於「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差異,可以參考我們的這篇文章:【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公訴罪)差在哪裡?可以和解撤告嗎?】

2.5 時效(追訴期)的不一樣

因為普通傷害罪、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的關係,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如果沒有在案件發生後【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或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的話,就沒有辦法再追訴刑事責任了。

非告訴乃論之罪就『不受六個月』的限制,只要偵查機關自知道有犯罪嫌疑起,都可以偵辦。

非告訴乃論雖然不受六個月內要提告的限制,但也不是沒有追訴期間上限,重傷害的追訴期有分「過失重傷害」(追訴期 5 年)跟「故意重傷害」(追訴期 20 年),以及「重傷致死」(追訴期 30 年)。

三、各項傷害罪的刑責

3.1 普通傷害

普通傷害的刑度依《刑法》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罪,會加重二分之一刑期。

3.2 重傷害

《刑法》第 278 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重傷害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是重傷害罪未遂的話,跟普通傷害不一樣,還是會罰的。

※如果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罪,會加重二分之一刑期。

3.3 過失傷害

《刑法》第 284 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4 群體傷害(鬥毆)

《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5 對未成年人傷害

《刑法》第 286 條:「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鴻安小叮嚀:

與其他刑事犯罪相比,傷害罪的發生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像是車禍),但傷害相關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比較複雜,如果自己去告去處理的話,可能反而會害到自己的權益,所以有碰到相關問題的話,還是建議讓專業律師來協助處理喔!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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