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曾經在某個深夜路口,被警察揮手攔下,要求出示證件、詢問去向,甚至請你開啟後車廂?那一刻的你,是配合還是緊張?是沉默還是懷疑?在台灣,「臨檢」不僅是街頭場景的日常,也是一場你我每天可能面對的法律現場。
許多人對臨檢的理解,停留在「警察有權就要配合」的直覺;但事實上,臨檢不是無條件的盤查權,更不是可以隨意干預人民自由的藉口。它背後有著嚴格的法律規範、執行程序與權利保障。當你不懂,權利就可能被犧牲;但當你懂法,你就能有自信地應對每一次臨檢,從容守住自己的尊嚴與安全。
本篇文章將從「臨檢是什麼」、「警察可以做什麼」、「你可以說不嗎?」等核心問題出發,帶你逐一理解臨檢的法源依據、執行界限與民眾應有的權利,並透過實例與條文,提供你在面對臨檢時最實用的法律武裝。
因為,法律從來不是讓你害怕,而是讓你有力量說出:「我尊重執法,但我也知道我的權利。」
一、臨檢是什麼?
你是否曾經有這樣的經驗?開車經過某個路口,忽然被警察攔下來,要你出示身分證,還用手電筒照進你的車內;或是深夜經過鬧區,警察在街口設立管制站,對每位行人或機車駕駛進行詢問。這些行為,就是我們常說的「臨檢」。但你真的知道「臨檢」是什麼嗎?它的法律基礎、執行原則、與你的權益之間的界線,又在哪裡?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3款的規定,臨檢指的是「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這段法條聽起來雖然簡短,但背後涉及的權力行使與人民基本權利之間的張力,卻是司法實務長期爭論不休的議題。
從本質上看,臨檢是一種「行政預防措施」,目的是在未發生具體犯罪前,藉由查驗身分、詢問情況,及早發現風險與潛在危害。與此相對,像是偵查犯人、搜查住家、扣押物品等則屬於「刑事偵查行為」,需要法院核發搜索票才能執行。兩者的權力範圍、適用程序、以及對人民基本權的影響,完全不同。
舉例來說,警方若在路邊設置臨檢點,目的是預防酒駕、毒品流竄或黑幫暴力等社會問題,他們可要求駕駛人下車接受盤查、酒測,也可以觀察車內情況。但如果他們進一步要求你開啟後車廂、翻看你的包包、搜身、甚至進入你的住宅,那就已經超越了「臨檢」的範圍,觸及到「搜索」的層級,依法就必須具備搜索票或當事人同意,否則即構成違法。
法律之所以對「臨檢」劃設明確界線,源自於大法官釋字第535號的解釋精神。該解釋明白指出:臨檢雖可作為預防性手段,但其實施對象、場所、時間、方式,均必須受到嚴格法律規範,不得以「維護治安」之名而恣意干預人民的行動自由、財產權與隱私權。尤其對「人」實施臨檢時,更須有「相當理由」足以認定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並且執行過程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限度。
警察不能因為你穿得奇怪、深夜出門、臉色不好看,就任意對你進行臨檢。否則一旦國家機關失去節制,臨檢將淪為濫權的工具,人民將活在不斷被懷疑與干擾的壓力之下。
對民眾而言,理解「臨檢是什麼」不只是認識一個法律名詞,更是一種自我防衛的準備。當你知道臨檢的法律依據與限制,你就可以在面對執法行為時,有自信地問出:「請問你們臨檢的理由是什麼?可否出示證件?」這不是挑釁,而是你的合法權利。
臨檢,不該是一種濫權的藉口,也不該讓人無所適從。它應該是依法執行、程序透明、保障雙方的制度。懂得什麼是臨檢,也就是懂得如何在法治社會中站穩自己的位置。
二、違法臨檢是什麼?
在台灣,臨檢是警察執行勤務的一種重要工具,但它絕不是無限制的「自由盤查權」。當警察在未符合法定條件、程序不當,或超越職權範圍的情況下實施臨檢,就構成所謂的「違法臨檢」。這樣的行為,不僅侵害民眾的行動自由、財產權與隱私權,更可能導致警察本身觸法,甚至牽涉到刑事責任與國家賠償。
違法臨檢最常見的情況包括:
- 沒有合理懷疑就攔人盤查
- 沒有經過主管機關指定就進行路段攔查
- 沒有出示證件或說明理由
- 超出「目視檢查」範圍進行搜查(如強行翻包、打開後車廂)
- 對非現行犯要求出示身份證
- 以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若要查證身分,必須基於下列情況之一:有合理懷疑其有犯罪嫌疑、已發生或可能發生危害、經主管機關指定的管制地點等。若只是路過、散步、在公園看魚、外表穿著特殊,就被隨意攔下盤問,那麼此舉就可能違反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構成違法臨檢。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更進一步指出,臨檢必須有「相當理由足以認定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並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舉例來說:警察可在車窗外觀察你是否有異常舉止(目視檢查),但不能因你拒絕開後車廂就強行開鎖,除非有搜索票或你明確同意,否則構成違法搜索。
實務中常見的違法臨檢案例,還包括利用「自願簽署」的方式混淆事實。例如,警察要求你簽署一份看似行政例行程序的表格,實際上卻是「自願接受搜索」的同意書,這時如果你不了解法律就簽了,後續很可能會喪失主張權益的依據。
那麼,遇到違法臨檢怎麼辦?你可以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當場向執勤警員「聲明異議」,並要求對方製作異議紀錄書面。如果警察認為你有道理,依法應立即停止臨檢;若無理由繼續執行,則你可要求留下書面紀錄,以便後續提起行政訴訟或國家賠償。
此外,若違法臨檢的行為已經涉及人身自由被限制、強制帶回、非法搜查等狀況,警察本身還可能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307條非法搜索罪。你不僅可以提告,更可主張國賠,要求國家為執法過當的後果負起責任。
違法臨檢就是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與《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的臨檢行為,不論是主觀動機錯誤,還是客觀手段不當,都可能構成違法。一旦你清楚知道臨檢的正當條件與警察的界線,就不會再被「公權力的語氣」給嚇住,更能理性應對、保護自己。
三、臨檢中如何保護自己權益?
被臨檢時你會緊張嗎?面對警察突然的盤查要求,你是否曾困惑「我能說不嗎?」在現行制度下,警察臨檢具有法律授權,但人民的基本權益也並非一無保障。懂得臨檢的規則,就等於學會如何在不違法的前提下,保護自己。
首先,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與《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3款,警察確實有在特定情況下進行臨檢的權力。但這個權力是「有條件的」,不是無上限的。也就是說:警察不能因為直覺、外貌、穿著或時間地點而隨意臨檢你,必須具備「合理懷疑」或其他法律明文列舉的要件。
那麼,當你真的在臨檢現場面對警察時,你該怎麼做,才能理性又合法地保護自己?
(一)請求說明理由與出示證件
你有權要求警察說明為何要臨檢你,並出示警察證件(如服務證、臂章等)。根據釋字第535號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臨檢前應主動告知事由,否則你可以合理質疑執行程序的合法性。
(二)保持冷靜,不挑釁、不違抗
即使你懷疑這是違法臨檢,也絕對不要用激烈言詞或肢體對抗警方。否則可能觸犯《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或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理性的抗議,比情緒化的反擊,更能保護自己。
(三)全程錄音錄影蒐證
法務部函釋已明確指出,民眾在臨檢現場錄音錄影,不構成對警察的侵權,反而可作為未來主張權益的有力證據。請勿遮臉、剪輯或剪貼他人肖像,只要合理且公開錄製,不會違反《個資法》。
(四)明確表達異議,請求異議紀錄書
若你認為臨檢沒有正當理由,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當場聲明異議。警察有義務在你要求下製作異議書,並載明執勤事由、異議內容與現場處置。這份書面可做為日後行政訴訟或國家賠償的證據。
(五)拒絕違法搜索行為
臨檢不同於搜索。警察若要求開後車廂、翻包、搜身,必須具備搜索票或取得你書面同意。否則你有權拒絕。若對方強行執行,請冷靜蒐證並於事後提出申訴或訴訟。
(六)如被帶回派出所,請立即聯絡律師或親友
若警方無法確認你身分,可依法律將你帶回勤務處所查證,但時間不能超過3小時,且不得施以手銬、壓制等手段。你有權通知律師或親屬陪同,並要求清楚紀錄過程與事由。
(七)記錄執勤警員資訊
如你懷疑臨檢違法,請記下員警姓名、警號、隸屬單位與執勤車號。這些資訊將是後續申訴的重要依據。你可以用手機拍下警員臂章、口頭詢問紀錄,皆屬合法範圍。
臨檢並不是一場單方面的執法行動,而是一場「程序正義與人權保障」的實地考驗。警察依法執勤固然重要,但民眾依法守法、自主保護權益,更是民主社會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懂法,才能護權;冷靜,才能止爭。當你越清楚臨檢的界線,就越有能力,在不讓步的姿態下,堅定地說出:「我尊重你執勤,但我也懂我的權利。」
四、結論
臨檢,在制度上是一種預防性行政手段,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秩序、防範潛在危害;但在現實中,它經常成為人民與警察之間認知落差的交會點。臨檢該有的規則是什麼?警察應該怎麼做?人民能不能說「不」?這些問題,說到底,就是一場「法治與人權」的實踐考驗。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和釋字第535號的解釋,警方執行臨檢必須有法律依據、正當理由與適當程序,並受到比例原則與必要性原則的約束。不能任意攔人、不能隨意翻包、不能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更不能以權壓人、模糊界線。
反之,民眾面對臨檢時也應理性應對,了解自己「可以配合什麼」、「可以拒絕什麼」、「可以要求什麼」,並在必要時主張異議、保留證據、尋求法律救濟。
法律的存在,不是讓你害怕執法,而是讓你在面對執法時,有憑有據、有理有節。臨檢不是壓迫人民的工具,而應是警民合作守護社會的橋梁。懂法,不代表對抗,而是保護自己、也提醒國家機器,依法而行。
若你曾在臨檢過程中感受到不安、懷疑或權利受損,鴻安法律事務所提醒您:法律從來不是高高在上的象牙塔,而是保護每一位市民免於不當干預的盾牌。
如需進一步法律協助、釐清個案情況,歡迎聯繫我們,由專業律師團隊為您提供最即時、最堅實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