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已經公證過的租約,與未公證過的租約有何差異嗎?
現在有很多房東與房客都會將租約送公證,只不過兩者的差別好像不太被常人所熟知。
其實租約就算沒有公證,只要雙方有共識,這份合約就有效力。並不不是租約沒公證,就當作無效可以亂來喔!
那為什麼還需要雙方公證約定呢?
租約公證最重要的目的,是要保障當事人(房東與房客都是當事人),在對方不履行這份租約的時候,可以直接拿著公證租約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不需要再透過訴訟程序(等待期間長)。
常見的約定項目例如:
1.房東與房客約定的租金金額。
2.租期屆滿後,如房客不願遷出,房東有請求返還房屋的權利。
3.租期屆滿後,房客請求返還押金的權利。
4.如房屋屋況有所損害,房東請求房客賠償的權利。
上述各種權利,除了必須要載明在公證書上以外,還得加上「願接受強制執行」,才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