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正式的定義以及法規是由《民法》第1057條進行規範:「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因此要獲得贍養費需要同時滿足三項條件:「在婚姻關係中沒有出軌外遇及家暴等過失」、「離婚的方式必須經由法院的判決」、「離婚之後會導致生活陷於困難」。
「贍養費」若是要經由法院來判,判定標準非常嚴苛,需要同時達到法條規範的標準才有可能判賠,所以若是因為對方出軌,通常會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損害賠償。
而「贍養費」跟「扶養費」的差別在於,贍養費是給予另一半,而扶養費則是對於孩子的照顧。如果有小孩且還未成年的話,就算之後離了婚沒有拿到監護權,還是有扶養義務,扶養費是到小孩成年為止,必須要付的費用。
如果一開始就有把贍養費、扶養費寫進離婚協議內,事後對方卻不履行的話,可以提起『履行給付義務』的訴訟後去聲請強制執行。
另外一種情況是經由法院判決或調解筆錄而要給付的協議,就可以不需進行訴訟程序,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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