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動產的過程跟決定,由於金額龐大,總會考量到更多的方面,但是如果下了決定並簽完約了,無論買方或是賣方反悔,都會產生難解的糾紛與情緒。
倘若屋主同意買方的價格簽約等同於雙方買賣契約成立,這時候如果是買方單方面因為自己的原因反悔不想買房了,那想要拿回訂金的可能性極低,可參考《民法》第 249 條,共有其四項規定,不過實際上的情形還是要看每一個案件中,屋主、仲介公司、買賣雙方之間的約定。
前段有提到,買方反悔的話是斡旋金或定金沒收不退還,或按照『合約書』上面寫的比例賠償給賣方。而賣方反悔的話是依斡旋金或訂金金額加倍賠償違約金,或是雙方有擬定其他條款的話,按照契約內容賠償給買方。
因此在簽約時一定要做好功課或是諮詢律師,以免買房簽約後反悔,導致違約金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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