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為詐欺詐騙的警示帳戶怎麼辦?警示帳戶可以怎麼解除?

前言

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有提過警示帳戶的相關文章【什麼是警示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還可以領錢嗎?】,今天來聊聊若是被列為警示帳戶的話,應該要如何解除,要準備什麼文件,以及警示帳戶其他常見的問題,如果有類似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喔!

關於警示帳戶(人頭帳戶),可以參考以下文章:

【只是出借帳戶真的會變成詐騙集團的詐欺幫助共犯嗎?】
【詐騙集團人頭帳戶會被關嗎?變成詐欺洗錢罪幫助犯怎麼辦?】
【我是人頭帳戶的受害者,為什麼會變成洗錢詐欺幫助犯?】
【《洗錢防制法》新法上路!幫助詐欺洗錢跟人頭帳戶怎麼辦?!】

一、解除警示帳戶的應備文件

想要解除警示帳戶,需要填妥「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要準備兩份)到各地警察分局的偵查隊、或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辦理,除了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之外,還需要檢附相關的司法文書讓警察機關審核,常見的佐證資料類型有:

(1)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2)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3)判刑執行完畢:
3-1、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3-2、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3、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證明。
3-4、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3-5、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5)緩刑:
5-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5-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各款規定者)。

而「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的填寫格式可以參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網頁

向警察機關送出申請後,待審核確認將會解除警示,而後警察機關會發公文通知銀行端已解除警示,帳戶解除警示後,各項金融交易功能將會回復為可正常使用狀態。

二、被列為警示帳戶會有什麼影響

一旦被列為警示帳戶,該帳戶會暫停大部分的功能,不能進行一般收款、付款、也無法使用貸款等多項金融服務,對於將該帳戶做為日常使用支付的人來說,等於斷了金流。

除此之外,大多數被列為警示帳戶的帳戶持有人,都有可能因為帳戶被拿來當作人頭帳戶使用,從而成為涉及詐騙、洗錢防制等刑事案件的被告。

若涉及刑事案件,不但生活所需的金流完全無法使用,還需要配合調查以及可能有相關刑事責任的歸屬,是不可輕忽的事態,若有類似情形,建議找律師諮詢,了解案情後給予專業判斷的建議。

三、警示帳戶會影響聯徵的信用紀錄嗎?

被列為警示帳戶除了帳戶本身功能無法使用以外,還會被揭露在個人聯徵的「當事人信用報告」中,以及該警示帳戶的最新紀錄情況。

聯徵中心的揭露期間會從通報日起算,維持到警示帳戶被解除為止,但是最長的揭露期間不會超過兩年,根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

因此,帳戶警示期間最長可以持續3年。

待警示帳戶解除後,如果解除警示的原因不是有罪判決,例如:無罪判決、不起訴處分、被冒名申辦、遭盜用或誤設等原因,從解除警示起,聯徵中心就不會再揭露,但除此之外的情形,如判刑執行完畢(徒刑執行完畢、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之情形,會從解除警示那天起揭露1年,但最長也不會超過通報日起算2年。

在帳戶警示揭露期間,或多或少會影響到金融帳戶的申請,如貸款等需求,所以還是要小心防範,對自己的金融帳戶善盡管理責任,避免成為犯罪集團人頭帳戶的使用。

※衍生管制帳戶不會被聯徵中心揭露。

鴻安小叮嚀:

若是帳戶因為涉及詐欺詐騙而遭到警示,會有許多生活上的不便,也因為可能涉及刑事案件,處理不好還會背上刑事犯罪責任跟前科,若有類似的處境發生,建議盡快尋求律師的協助,避免遺憾發生喔。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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